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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柏县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办事指南

索引号:zjj -/2022-1205014 公文目录:市政服务 成文日期:2022年12月05日 文章来源: 文  号: 发文日期:
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;

(二)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;

(三)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、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;

(四)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、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。

附件:双柏县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办事指南



双柏县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办事指南.doc